摘要 Abstract
詩歌創作中“理”的價值如何?應該是什麽樣的形態?本文主張,詩中不惟可以言理,而且詩中之理應該有著獨特的本質特徵和審美規律。王夫之提出的“神理”,似乎可以作爲詩中之“理”的理想形態。“神理”的内涵,當然不同於一般的邏輯概念,不同於理論形式,甚至與錢鍾書在《談藝録》中所描述的“理趣”也並非完全相同。“神理”主要不是指其在詩歌篇什中的實體性質,而是指詩人與物象“心目相取”的意向性活動。從主體角度而言,“妙悟”是詩人獲致“神理”的基本思維方式。“妙悟”源於佛學,指參證佛教終極真理的直覺思維。而終極真理的特徵即是不可分性。後來詩論家嚴羽以“妙悟”爲詩學思維的根本,同時認爲詩歌創作是不能通過“理路”即邏輯思維方式進行的。至王夫之、葉燮則正面揭示了“理”在詩歌中存在的合理性,在詩中不僅可以有“理”,而且有最爲重要的價值。“神理”是“妙悟”的内涵與對象,“妙悟”是“神理”的思維方式。
關鍵詞 Keywords
神理, 妙悟, 王夫之, 心目相取, 禪道
語言 Language
Chinese (Traditional)
版權聲明 Copyright Statement
香港嶺南大學中文系(編),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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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格式 Recommended Citation
張晶 (2017)。神理與妙悟。《嶺南學報》,復刊 第八輯,頁203-221。檢自 https://commons.ln.edu.hk/ljcs_new/vol8/iss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