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Type

Paper Series

Publication Date

6-1999

No.

033-989

Abstract

勞工處處理涉及集體談判的工潮,一般認定集體協議對簽約雙方並無法律效力。本文主要從普通法的角度,環繞英國關於集體協議的法律效力援引法庭案例進行分析,發現勞工處的取態先入為主,在相關法律觀點上的闡釋可能有誤,令筆者懷疑該處原只具有勞工行政功能的部門,卻作出否定集體協議可能具有代表會員的法律效力的解釋。

因此,文中提出以下的建議:第一,勞工處在處理相關的工潮時不宜過早否定集體協議可能具有的約束力;第二,勞資雙方在集體協議內應引入明示的摻合條款,進一步賦與集體協議合約性的效力;第三,作為界定法律效力的緩衝方法,是由官方負責對集體協約進行登記,可起到見證協約存在的作用,促成勞資雙方接受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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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BS Working Paper Series 033-989

Recommended Citation

周國強 (1999)。集體協議的法律效力 (HKIBS Working Paper Series 033-989)。檢自嶺南大學網站: http://commons.ln.edu.hk/hkibsw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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